环卫部门与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部门或组织接轨,不仅提供分类垃圾箱、运输设备等,还把分类后的包装废弃物运往回收站分类打包,最后再到包装废弃物处理系统分别进行处理,能复用的再次使用,能再生的,运往各个再生工厂(如塑料再生工厂、铝再生工厂、玻璃厂和造纸厂)再生利用,不能复用或再生的公共垃圾,则焚烧以利用其产生的热能或填埋处理。同时,环卫部门对包装废弃物处理情况的信息反馈到环保部门,以便于环保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整个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在体系执行的初期,将会由此而导致产品成本的增加,但是环境标志制度是根据包装的重量、体积及废弃包装复用、再生的价值及包装废弃物对环境污染的程度收取许可证费用的,这将促使包装生产者开发节约资源,利于回收再生的新型材料,促使商品生产者合理设计包装,避免过分包装。包装行业和环卫部门为了从包装废弃物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积极开发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从长远来看,这些措施将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节约了资源、能源,减少了环境污染。
3、健全和完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外部条件
(1)制定包装废弃物法规,强化国家宏观管理
发达国家关于“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方式值得借鉴。在经济水平有限、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薄弱的情况下,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制定相关法规,并结合税收、产品价格、企业信贷和回收交易指标等经济手段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和保证。一方面,加强管理和约束:对于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我国即使不能实行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政策,也不能走高投资、高技术控制的道路。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的生产需进行一定的干预和宏观调控,这是包装废弃物正确处理的保障。
现有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是我国包装标准化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标准。但是,我国现阶段内难以给出类似欧盟法规或德国法令中提出的回收率和量化值。关于回收处理系统,《通则》没有规定其未履行责任的后果以及应当回收的数量标准,对责任者没有太大的约束,仅仅是责任者对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作为一种自发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因此应该明确提出“谁污染谁治理,谁的包装谁负责废弃物的处理”的原则和责任者未履行责任的后果。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17 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但并没有回收再生和利用的具体规定。因此,包装废弃物的法规应该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明确相关方的具体责任,并指出包装废弃物回收指标及相关具体回收利用规定以及回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