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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塑料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亟待规范化 

2006-6-19 14:50:45  【文章字体:  打印  收藏  关闭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塑料作为主要的食品接触类材料之一,其安全和卫生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宁波检验检疫局加大了食品包装和医疗器械用进口塑料原料的安全、卫生检验监管力度,使进口塑料检验工作重点逐渐向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转移。  

    2005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共受理检验进口塑料原料7000多批,67万吨。宁波塑料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涉及食品保鲜膜、食品包装袋、婴儿奶瓶、饮水机、水箱、浴槽、玩具、食品加工机械、医疗器械等领域。在日常检验工作中,检验检疫部门发现进口塑料原料安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  

    2005年,该局共检出卫生指标不合格进口塑料原料60批次,今年上半年,又检出卫生指标不合格进口塑料原料61批。如果这些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塑料原料用于食品包装、医疗器械等制品的生产,将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潜在危害。例如ABS树脂中残留的丙烯腈单体是一种高毒类的有机氰化物,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  

    通过对食品接触类塑料原料的安全、卫生监管,对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包装和医疗器械产品的卫生和安全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在进口塑料原料检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现行的塑料原料的卫生标准,制定的时间较早,存在技术标准、法规不全,设置不合理,限量要求不严格等问题。经调研,目前用于食品包装等食品接触类塑料原料的国家卫生标准只有: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2-198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4803-1994)以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上述标准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标准的相关内容已经跟不上塑料和食品工业的发展,因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显得过于滞后。  

    其次,有些用于食品接触、医疗器械、日用化妆品容器等的塑料原料新品种尚未列入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之内。目前我国容许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制造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热塑性塑料有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偏氯乙烯、聚碳酸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尼龙、不饱和聚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共聚树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树脂等;热固性塑料有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其中像不饱和聚酯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属于法定检目录外商品。与此相同,很多用于医疗器械、日用化妆品容器领域的塑料品种也没有列入法定检验监管之列。这样就给进口塑料安全、卫生全面把关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再次,由于国内对塑料原料的管理政策相对宽松,无相应的进口塑料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致使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原料用于生产食品包装、食品加工家电,甚至进口的废塑料中也不排除很大一部分是用于生产食品包装袋等食品接触类产品,导致人们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种种潜在危害。  

    为了使我国进口塑料原料检验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检验监管工作重点向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转移。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制定进口塑料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塑料材料进行系统合理的分类,扩大法定检验塑料品种的范围,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塑料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是制定、修订进口塑料的卫生标准:应对现有比较落后的卫生标准进行修订,对尚未制定相关卫生标准的新型塑料品种加紧制定。在检验监管中,做到有明确和完善的安全、卫生标准可依,从而对相应塑料的使用条件和其中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物质加以严格地限定并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 

    三、是在检验检疫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进口商在报检时必须如实申报进口塑料原料的具体用途,同时要求进口商在合同中订明食品级塑料及相关技术指标,以便对外索赔;同时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塑料原料,明确告知不得用于食品容器和医疗器械,并进行追踪调查。防止不合格的塑料原料用于食品容器和医疗器械的生产。   

    相关链接:  

    如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设立技术壁垒的新区域。欧盟、美国、日本等对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都制定了详细的法规。如FDA长期以来遵循的美国联邦法规就详细规定了各种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其中所使用的各项物质的要求。欧盟在2004年新拟定的草案“食品接触物质超级指令”则进一步综合了过去所有与食品接触物质相关的旧法规,使其成为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最主要而且最具影响力的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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